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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四十年不居住为何能获全部房屋动迁款?

房产动迁|四十年不居住为何能获全部房屋动迁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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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四十年不居住为何能获全部房屋动迁款?

段女士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段女士的户口虽登记在该房,但四十年来不在该房居住,因和弟弟段某协商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段女士无奈把段某等告上法院。

 

段女士和段某系同胞姐弟关系,段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段父,段女士和段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1年段女士和李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李,段女士婚后从系争房屋搬出,居住在李某父亲拥有的私有房屋内。1988年李某父亲的私房被拆迁,通过拆迁李某获得了一套承租公房,登记承租人为李某。1994年李某将该房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段女士婚后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内。1987年段某和黄女士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小黄。1994年黄女士在其单位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28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段某一家三口。1995年其一家三口的户口从其福利房屋处迁回系争房屋。段家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曾长期空关,2018年闻听房屋可能要被征收的消息后,段某夫妇随即住进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2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021日,段某作为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635万余元。征收前段某一家三口和段女士共四个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段女士找到段某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遭拒。段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册且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段女士已在夫家享受过房屋动迁福利,属于他处有房,且段女士四十年来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根本不是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经多次沟通协商,段某只愿给段女士15万元补偿。

 

段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属段女士所有。首先,段女士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其丈夫李某的公房来源于李家的私房,该公房的获得并不属于福利性质。李某购买售后公房时,段女士的户口并不在李某承租的公房内,即使李某购买公房被认定为福利性质,该购买行为和段女士也无关,不能据此认定为段女士也享受过公房福利。李某名下的售后公房虽然产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实为李某和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以此认定为段女士也曾享受过公房福利。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享受公房福利的认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段女士婚后四十年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本案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同住人居住认定一般是看末次户口迁入后是否居住,段女士户口自报出生系争房屋后从未迁出过且婚前长期居住,该情形并不影响房屋同住人身份。其次,段某一家三口因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应被排除房屋同住人身份,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后段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段女士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排除了段某一家三口的房屋同住人身份,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原告段女士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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