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226-3210

房产动迁|外地户籍在动迁中也可被视为同住人

房产动迁|外地户籍在动迁中也可被视为同住人

  小王大王是一对亲兄弟,从小一起长大,可如今却为了动迁的事闹翻了。起因是大王认为,弟媳妇不是上海户籍,户口也没有在公房内,因此不能享受动迁利益,小王一家只能分到四分之一。小王为此来到了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咨询,我告诉他,并非如此。

  小王父母早年过世,留下两套房,他们夫妻和哥哥大王一家三口居住在一套公房内。此外,还有一套是产权登记在小王母亲名下的产权房。现公房要动迁,公房现有小王、哥哥、大嫂和侄女共四个人的户口在册,大嫂2003年在娘家享受过上海房屋动迁利益,分过动迁房后户口才迁入上述公房里面,小王妻子小杨是外地媳妇,上海户口目前还没解决,但夫妻俩婚后一直在这套公房居住。现两家因房子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大王夫妻认为小杨的户口不在公房里,所以不能享受动迁利益,公房动迁利益小王家只能拿到四分之一。

  小王通过朋友找到了我,我根据案情为其做了分析。首先关于公房的动迁,公房动迁能够享受动迁利益的有两种人,一种是承租人,另一种是公房的同住人,本案承租人已经死亡,房屋没有变更承租人,享受动迁利益的只有同住人,按照上海市公房动迁对同住人的界定,同住人是截止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动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涉案房屋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的人。其中他处无房指的是在本市其他地方没有享受过福利性分房待遇。

  小王、大王及其女儿显然属于同住人范围,大嫂因在他处已经享受过福利性分房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在本次动迁中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根据上海的动迁政策,小杨户口虽然不在涉案房屋内,但是基于婚姻关系在此居住已经超过五年,应该按照同住人对待,享有动迁利益,因此本案公房的动迁两家各有两人是公房同住人,两家应该均分动迁利益。

  在接受了小王委托后,我就上述公房动迁问题要求按共有分割纠纷分割动迁利益。案件经过审理,法庭采纳了我的辩论意见,公房动迁小王家拿到了一半的动迁利益。

  本期法律知识点:他处享受了动迁利益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外地户籍人员基于婚姻关系居住一定期限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