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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这笔房屋征收补偿款得到的出乎意料

房产动迁|这笔房屋征收补偿款得到的出乎意料

黄某的爷爷和盛阿娣生有一子黄乙。1949年黄乙和妻子章女士生下儿子黄某。1958年章女士因病死亡,1968年3月黄乙和李女士结婚,后两人于1971年4月离婚。1972年爷爷和盛阿娣相继去世,1988年黄乙和李女又复婚。

爷爷和盛阿娣夫妻在上海某中心城区拥有有一套二层楼房,该房屋系私房,解放后曾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征用,1991年该房屋因落实政策发还给黄家,1992年1月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黄乙名下。黄乙于2002年因病死亡。2016年3月上述房屋因旧城改造被政府纳入征收拆迁范围,李女士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补偿方案,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800万余元。 李女士和黄某虽为继母和继子关系,但是向来关系不和睦。在黄某找到李女士协商分割动迁款时,李女士以该房屋系其本人和黄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至少分得三分之二的补偿款。尽管黄某爽快的答应了继母的分配方案,但之后李女士在其娘家亲属的挑唆下,一直不肯分配给黄某任何款项。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黄某想到了依法诉讼维权。

黄某经多方打听,到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我。我给他分析梳理本案,认为本案的全部动迁款应参照法定继承由黄某和李女士均分。首先,本案属于共有分割纠纷,因产权人黄乙已死亡且没有留有遗嘱,故在房屋被征收后,其征收补偿利益的应该参照法定继承分配。其次,涉案房屋是黄乙的个人财产,而不是黄乙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该房屋的历史沿革来看,房屋原为爷爷和盛阿娣夫妻的私有房屋,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爷爷和盛阿娣死亡时,黄乙和李女士处于离婚状态,不存在婚姻关系,故黄乙继承的财产属于黄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屋后来落政发还,直到1992年1月才登记在黄乙名下,但这丝毫不影响该房屋是由继承而来的法律事实,不改变黄乙继承时其继承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的性质。

后黄某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庭审中,我方力陈上述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黄乙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应参照法定继承在两个继承人之间均分征收补偿款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虽然被告及其代理人竭力抗辩,以图说明该房屋产权形成于黄乙和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虽登记在黄乙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是法庭最终采纳的是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原被告均分房屋征收补偿款,黄某获得了900余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贪心的继母得不偿失,本想拿三分之一补偿款就满足的黄某,没有想到竟然获得了意外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