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226-3210

房产动迁|户籍在册人员未签字,协议书无效

房产动迁|户籍在册人员未签字,协议书无效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

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1-01-29/23/94954.html

同时欢迎关注本所公众号: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黄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弟弟黄某手持一张有黄女士签署的协议书,把黄女士一家三口告上法院,结果却是黄某败诉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黄女士和黄某是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在上海某区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父亲老黄。黄氏两姐弟均在系争房屋报出生。上世纪七十年代黄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去了安徽,后在安徽结婚生子。黄女士儿子小刘的户口于1987年10月因知青子女回城政策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老黄夫妻于上世纪末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黄女士和丈夫老刘退休后于2001年2月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因系争房屋面积狭小,1982年黄某婚后享受了其单位配受的一小套公房。1984年黄某夫妻生子后,原配受的小公房交还单位,套配获得了一套两室户的公房。其一家三口的户口也迁入两室户公房内,2005年两室户公房被拆迁,黄某一家三口用所得的动迁款在市区购买了两套商品房。2015年后,闻听系争房屋要被拆迁,黄某多次找到黄女士夫妻,要求将自己一家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遭到拒绝。之后黄某夫妻多次到系争房屋处找到黄女士夫妻大吵大闹,为此小刘多次报警。2018年9月的一天,黄某夫妻趁老刘和小刘不在家时又找上门来,采用威逼加哄骗迫使黄女士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大致内容有: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系争房屋是父母所遗留,黄女士认可黄某一家对系争房屋有居住权;若房屋将来被拆迁,所有动迁利益由黄女士和黄某姐弟两家平分。黄女士最后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2019年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只有黄女士一家三口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同年9月15日黄女士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380余万元。黄某找到黄女士夫妻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在遭断然拒绝后凭借持有的协议书一纸诉状把黄女士一家三口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协议均分征收补偿款。


黄女士一家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黄某所持有的协议书应当为无效,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被告黄女士一家所有。协议书之所以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是因为作为户籍在册人员且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的老刘和小刘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结合双方之前在系争房屋居住及动迁利益上的矛盾情况,签字也并非黄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退一步讲,即便签字是黄女士的真实意思,黄女士也无权代表老刘和小刘签字同意,因为协议中黄某拿掉一半征收补偿款的约定显然损害了房屋同住人老刘和小刘的应得利益。在小刘和老刘不认可、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协议显然是无效的。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黄某在系争房屋无户籍,且他处享受过公房福利,根本不可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当然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后黄女士一家三口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黄某和黄女士签订的关于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协议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黄某获得征收补偿款无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韩迎春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606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