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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房是父母买的,离婚时分割吗?

婚姻家事|房是父母买的,离婚时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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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邵某原是大学同学,在校时恋爱,工作后不久结婚。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面对高额的房价,很多人都负担不起。由于二人工作后收入有限,婚后一直租房居住。邵某的父母考虑到小夫妻租房居住不利于家庭发展,特别是将来生了孩子更不适合租房居住。于是,邵某的父母同邵某商量打算出资帮她买一套小房子,父母出资多付些首付,用女儿名义办理贷款,房子出租以后租金足够每月还贷。之后邵某父母首付出资150万元,买房登记在女儿邵某名下,房屋由邵某父母对外出租,租金足以用来还贷,算是以房养房。考虑到女儿婚姻的风险,父母叮嘱女儿邵某短期内不要告诉王某买房一事。


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和邵某婚姻的第七年,王某因有外遇引发夫妻矛盾,进而夫妻感情迅速恶化,二人婚姻的“七年之痒”最终没有熬过去。王某直接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在调查夫妻二人的工资流水时,发现邵某最近几年有每月还款的记录,便顺藤摸瓜查询到了邵某几年前的购房事实。在法庭的询问下,邵某将购房的前因后果向法庭做了如实陈述。对此,王某的代理律师主张,该房产为邵某在婚内获得的受赠财产,并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均分。


当曾经隐约担心的事情变为现实时,邵某的父母无论如果不能接受,除了指责负心女婿不地道,还相互指责当初两人做了错误的决定。在第二次开庭前,邵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咨询。经详细了解购房经过和出资及还贷等情况,我觉得案件并不像邵某所陈述的那么悲观,虽然之前已经开过一次庭,但法庭在收到王某代理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后,也没有明确表态或者有倾向性的意见。案情走向似乎陷入不确定的状态。


接受委托以后,我安排邵父收集了当时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付款流水、贷款合同以及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租金流水等等材料。第二次开庭时举证、质证程序结束后,我代理邵某发表辩论意见,指出本案邵某父母自己出资首付所购买的房产,虽然50万元由邵某本人贷款,并用其工资来支付。但是,事实上邵某每月还贷的4000多元,都是用工资卡上收到的每月租金5000元来偿还银行贷款的,也就是说邵某并没有使用自己的工资还贷,也就谈不上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邵某只是名义上的贷款人,因此这套房产可以视为是其父母全额出资所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邵某一人名下,从来没有和王某提及过,说明并不是对于夫妻二人的赠与。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涉案房产属于邵某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在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庭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驳回原告对于该房产的分割诉请。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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